56岁男子饮酒后昏迷身亡,家属起诉饭局参与者获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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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1日,四川遂宁市南部县一名57岁男子马某在参加两场宴席并饮酒后,晚上陷入昏迷,被送往医院抢救,然而经过7天治疗无效最终去世。马某的妻子和孩子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宴席的组织者及参与者对其因马某去世而产生的丧葬费用等损失进行赔偿。经过审理,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18日作出二审判决,确认原审判决内容。
一审中,法院查明,2025年10月21日下午,56岁的马某与杨某一起打牌后,在一间面馆与其他人用餐并饮酒,杨某带来了52度的粮食酒,四人共饮了约500毫升。大约19时,饭局结束,马某又前往朋友范某的烤鱼店,参与正在进行的聚餐。此时在场的还有范某、王某、何某、肖某,马某与范某一起饮用了酒精度数约45度的桑葚酒,马某喝了一杯半。值得注意的是,范某等人当时都知道马某已经饮酒。
当晚21时20分饭局结束后,仅剩马某和范某。21时50分,范某离店去买烟,经过半小时返回时发现马某已双目紧闭、面色苍白,并伴有呕吐,随即请服务员王某拨打急救电话,并进行心肺复苏。马某于当晚被送入医院,直至2025年10月28日最终被宣布死亡。
不久后,马某的妻子和儿女将包括范某在内的5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超过54万元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系列损失。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马某在2025年10月21日18时至22时期间连续饮酒,量较大,并且饭局结束后不久便出现意识不清等醉酒症状,范某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送医,显示出这一过程的紧密性,符合医学常理,认为马某的饮酒行为导致了身体损害进而死亡的结果。
法院同时指出,杨某只参与了首场饮酒,在送马某到目的地后便离开,不存在过失。其次,在第二场饮酒中,何某、肖某、王某并未劝酒,因此也不负责任。而作为第二场饮酒的组织者,范某明知马某已有饮酒但未加以提醒或劝阻,尤其是在饭局结束后离店长达半小时,未尽到合理照料责任,导致马某醉酒后死亡,需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马某作为成年公民,须对自身的健康和生命执责。经过评估,法院判定马某应当对90%的损失负责,范某则承担10%的责任,责令范某赔偿108443.6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马某的家属对此提起上诉,但中级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为原审事实调查清晰、适用法律准确。